8月6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季某诉被告贵港市某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学生季某在校内参与打架受伤,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判决该校赔偿原告季某损失11498.49元,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季某(17岁)是贵港市某中学初三学生。2010年5月18日晚21时许,季某自修下课后,看见有学生在校园舞台旁打架,便前去参与,在打架过程中,被一块飞来的石头击中左眼,造成左眼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季某构成8级伤残。季某因要求学校赔偿损失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季某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以其年龄、认知能力,应知打架是学生禁止行为,并有可能造成自己或他人人身伤害,但仍参与打架,导致身体受伤,造成经济损失。对此,原告季某存在较大过错,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中学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学生管理不严,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在校学生的不当行为,致使发生学生打架事件,造成原告受伤,因此,对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