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劫案件,依法以抢劫罪判处小张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0年4月18日18时许,小张伙同富某、堂某(后两人已判刑)等五人在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石古村路口往石古村方向的水泥砖厂附近拦停骑自行车经过的东某、斌某两人,由富某持刀威胁,堂某等人放风,小张上前搜身,将斌某的人民币16元抢走。因东某趁机逃跑,被富某持刀追上并朝东某的后背和左手各砍了一刀,后小张又对东某搜身抢走人民币26元和一台手机。经贵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部门鉴定,东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1年10月17日,小张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小张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小张在实施犯罪时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小张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外其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