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3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高效执结了一件执行案,最大化减少执行成本,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龚某等三人与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黄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龚某等三人向港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经了解得知,黄某因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已移送到黎塘监狱服刑,但肇事车辆还没有处理。执行人员考虑到车辆存放于停车场需要交停车费,且存放时间久了车辆会折旧,按照评估、拍卖程序来处理肇事车辆,需要较长时间,这样对于双方都不利,如果能够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以某一价格将该车辆变卖给第三人或者直接抵债给申请人,那对双方都有利。于是,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8月15日,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驱车赶往黎塘监狱。经过三个多小时路程,执行人员到达黎塘监狱。但经了解得知,黄某已经转到宜州监狱服刑。此时天时已晚,可执行人员还是想着能够尽快处理该案,以减少双方的损失。于是连夜驱车赶往宜州。第二天一早,执行人员不顾劳累又赶到达宜州监狱,见到了正在服刑的黄某。经执行法官说明来意,黄某表示,发生此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自己也很愧疚,可除了肇事车辆,已无其他财产,自己又正在服刑,实在无能为力。执行法官建议双方协商以该车辆作价抵消相应债务,低成本处理该车辆,这样既能够给受害人家属一个安慰,同时也可以为黄某减轻债务。双方经协商,同意以70000元的价格将车辆变卖给第三人,所得价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作为履行款偿还给申请执行人。
本来需要一个处理过程的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最快捷的方式处理问题,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又减小被执行人的损失,取得了很好的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