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对购买的商品房户型布局不满意,是否可以随意更改呢?
9月25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桩恢复房屋原状纠纷案。本案被告张先生购买了本单位某住宅楼2楼的一套商品房后,觉得房屋通风、采光效果欠佳,居住后家人常感到烦闷、压抑,不久前妻子的突然病逝和爱子的重病更让其怀疑该房屋的风水有问题,于是在风水先生的指点下对房屋多处墙体进行了改动。同单元居住的邻居发现后认为此举会严重影响住宅楼安全。于是要求张先生恢复房屋原状,但均被拒绝,遂诉至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经现场勘验和委托某房屋安全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认为张先生改造房屋布局时拆除的墙体均为承重墙体,拆除后对建筑整体结构的安全有较大影响,应按原设计进行恢复。考虑到原、被告是邻居关系,主办法官综合运用情理法手段耐心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张先生答应将房屋恢复原状,双方握手言和。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生活中不少商品房业主自认为对自家房屋墙体拥有所有权,可以随意穿墙打洞改造房屋布局,殊不知此举可能是严重危害其他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