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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设“丢包”行诈骗 三男落网被判刑

作者:刘卉 刘敏  发布时间:2012-09-29 16:18:04 打印 字号: | |
  三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计“丢包”骗局,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的钱财。 9月2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曾光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黎源昌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黎文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6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曾光龙、黎源昌、黎文经密谋分工后,在贵港市港北区龙凤嘉苑小区的“康宁大药房”旁对路经此处的行人实施“丢包”诈骗。当被害人苏某途经此处时,曾光龙驾驶摩托车从苏某身旁经过,行至苏前方时佯装粗心将事先准备好的用透明塑料袋装好的一叠钱掉在地上,再由黎源昌上前佯装捡到钱并拉目击此事的苏某找地方分钱。黎源昌用摩托车将苏搭至贵港市荷城中学西面草地上欲分钱时,驾驶摩托车尾随而来的曾光龙上前质问黎源昌、苏某是否捡到其的钱,并叫黎、苏二人把身上的财物拿出来给其辨认,见苏身上没钱后,又以钱可能已被黎、苏二人存入银行为由,要黎、苏二人将银行卡及密码给其到银行查实。黎源昌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曾光龙,苏见状信以为真,为证实自己清白,即从家中拿出银行卡交给曾光龙并告知密码。曾光龙拿到苏的银行卡后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黎文,由黎文从银行ATM机上将苏某卡内存款人民币4 000元取走。得手后,曾光龙、黎源昌、黎文逃至金港大道“巨力加油站”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苏某被骗的现金人民币4 000元及银行卡收缴并发还苏某。

  港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光龙、黎源昌、黎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诈骗罪。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曾光龙、黎源昌、黎文密谋并分工合作,积极地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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