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给他人,本应通过合法手段追要,但港南区的四被告为索讨债务,居然非法限制欠款人人身自由长达40个小时。9月2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铁梅、梁平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周天成、周凯刚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5月中旬,梁海田(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梁平得知住在某县的被害人蓝某某尚欠被告人李铁梅人民币10多万元未还,遂让李铁梅以商量还债事宜为由将蓝某某约至贵港市,由其等人出面帮李铁梅讨债。同月25日19时许,蓝某某如约而至,并入住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与凤凰二街路口处的“某某大厦”510号房。当日20时许,李铁梅与蓝某某在510号房内商谈还款事宜时,李铁梅借故入厕所发短信通知梁海田,梁海田即与被告人梁平、周天成、周凯刚进入510号房内,梁海田辱骂蓝某某,后梁平扇了蓝某某两巴掌,强迫蓝某某写下欠李铁梅14.2万元的借条两张。22时许,蓝某某被带到该宾馆511号房由周天成、周凯刚看守。次日李铁梅等人又将蓝某某转移至该宾馆509号房继续由周天成、周凯刚看守。至同月27日11时许蓝某某被民警解救出来时,其已被非法拘禁长达近40个小时。
港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铁梅、梁平、周天成、周凯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周天成、周凯刚在主犯中作用相对于李铁梅和梁平较小,对其二人可相对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因被害人欠债不还,被告人为索取合法债权引起,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