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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和谐执行”理念 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作者:黄益秀 刘敏  发布时间:2012-10-11 17:07:00 打印 字号: | |
  10月1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和谐执行”理念,坚持威慑执行与和谐执行并重,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成功化解了一件因房屋租赁合同引起的“骨头”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生效后,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某公司却未按期履行,法院迅速依法依规对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全方位调查。经到相关部门调查并详细询问了该公司员工后,均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不知去向。申请人陈某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之后,法院依法通过网络、公告等方式对该公司进行公开曝光,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也未果。至此,该案进入了执行不能的状态,同时,法院将该执行结果告知了陈某。

  申请人陈某却不能接受这一事实,其对法院执行工作大为不满,频频向法院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要法院把该公司的相关人员抓起来坐牢,查封该公司办公室不给员工上班等等。并威胁法院的执行人员,扬言要找上级领导或到有关部门上访,态度十分蛮横。此时,法院的执行人员并没有采取消极的措施,而是反复、耐心、细致地辩法析理,情理交融地进行说服教育,最后,陈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面向执行人员表示歉意,并承诺一定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工作,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争取债权尽快得到实现。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法院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及申请人陈某的密切配合,终于找到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法定代表人认为其刚刚上任两个月,对上一任法人代表在任期间公司所欠之债不予认可,且该公司一直负债经营,目前连员工的工资也发不起了,所以拒绝支付欠款。执行人员针对该法定代表人的态度,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阐明当前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态势及规避执行的严重后果。经过执行人员一番劝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认识到了拖延是不明智的,所以当即表示一定尽快想办法偿还欠款。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于当日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黄益秀 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