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婚前彩礼,离婚时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黄明丽  发布时间:2012-10-16 11:46:27 打印 字号: | |
  一对男女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尔后不合,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0月15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判决女方返还彩礼给男方。

  刘男和甘女于2012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3月,刘男给付甘女及其父母礼金12800元、周大福足金戒指一枚、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2012年3月11日,刘男与甘女按当地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举行婚礼后不久,甘女即外出务工,至今刘男与甘女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男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甘女返还彩礼。

  庭审中,甘女表示因刘男诉法院,其已扔掉戒指、弄坏电脑。

  法院审理认为,刘男与甘女虽然按当地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双方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男为了达到与甘女结婚的目的,按照习俗向甘女给付的礼金12800元、周大福足金戒指一枚、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依其性质应属彩礼的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根据该规定并对照该案情形,刘男向甘女给付彩礼,甘女表示接受,但刘男与甘女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规定中的第(一)种情形。故刘男诉请甘女返还彩礼,予以支持。庭审中甘女表示其已扔掉戒指、弄坏电脑,故甘女应折现返还。鉴于刘男与甘女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在举行婚礼后,未能及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故甘女可按应返还款额的80%返还彩礼给刘男。

  法理评析:

  本案是一起有关彩礼的认定及离婚时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的案件,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男女离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

  一、关于彩礼的认定

  彩礼就是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之目的而依习俗给付女方的财物。依习俗给付与以达到与女方结婚为目的是彩礼的两大特征,且两者缺一不可。其中依习俗给付的特征把给付彩礼与男女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赠与行为相区别,以达到与女方结婚为目的的特证把借婚姻索取财物区别开来。本案彩礼的认定上正是基于上述两点特证,认定刘男给付甘女及其父母礼金12800元、戒指、电脑是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故属于彩礼。

  二、彩礼在离婚时是否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对于第一种情形,在现实中,存在男女双方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女方也应当返还。但是对于在双方共同生活中花掉的彩礼礼金部分,可以不予返还;第二种情况,“确未共同生活”指未过正常夫妻生活,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第三种情况,“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要求返还彩礼的给付人负有证明“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责任。本案中刘男和甘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鉴于此甘女应返还部分礼金。
责任编辑:黄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