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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主管部门批准 拆旧建新扰邻忧

作者:陈珠恒 黄 晓  发布时间:2012-10-22 16:42:21 打印 字号: | |
  [案情]

  10月1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动产拆旧建新的相邻案。被告戚某、姜某是一对夫妻。原告蒲某、张某(化名)、覃某、李某(化名)与被告房屋相邻。原告与被告的房屋均坐北向南,其中,原告房屋北面与被告房屋南面相邻,有3米宽的人行通道。2012年3月23日,被告姜某委托贵港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对其房屋安全进行鉴定,该所作出处理建议:该房屋必须停止使用,消除危险。需要重建,必须到城建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尔后,被告在未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房屋拆旧建新,现将房屋改成坐东向西,并在南面向外延伸建筑的墙体。原告蒲某、蒲某、覃某、覃某屋后3米人行通道全部占用,四个家庭的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孩子的学习更是受到干扰。被告的违法侵权行为发生后,贵港市人民政府“双违”办公室立即进行制止,但被告目无法纪,拒绝政府的通告,继续实施违法建筑行为。故四名原告特向港北区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权利。

[审理]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原房屋坐北向南,南面与原告房屋北面有3米宽的人行通道,后在未经城建主管部门审批下拆旧建新,将房屋改成坐东向西,并在南面向外延伸建筑离原告房屋北面约1.3米至0.15米不等,长15米、高约7.5米的墙体,经实地现场勘验,严重影响到原告的通风、采光,属侵权行为。故依法判决被告戚某、姜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立即拆除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石柱南小区b号在建房屋南面的墙体,恢复原状。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中被告将旧屋拆旧建新,将原告屋后3米人行通道全部占用,侵犯了原告的通行、通风、采光的权利,严重影响原告了原告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被告未经城建主管部门审批下拆旧建新既违反了法律,也影响了邻里的关系。
责任编辑:陈珠恒 黄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