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梁某是一对夫妻,现居住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世纪花园南区。被告是贵港市港北区世纪花园游泳池经营管理者。原告婚后于2005年5月13日生育女儿梁某,女儿聪明伶俐。2011年8月7日清晨,两原告的女儿梁某起床后到贵港市世纪花园游泳池附近玩耍,然后进入游泳池外沿围墙内,谁知竟不慎跌落水中。事后被小区保安人员捞起,经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张某夫妇痛不欲生,坚持要把被告诉至贵港市港北区法院,誓要还女儿一个公道!2012年10月1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贵港市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梁某经济损失36362.18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梁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其一早到小区玩耍并进入小区游泳池不慎跌落水中溺水身亡,对其女儿之死存在主要过错。被告作为游泳池的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梁某轻易进入游泳池,对造成梁某溺水死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参照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363620.18元,应由两原告与被告按9:1比例分担,即原告自负327258元,被告负担36362.18元。
案例评析:
天真活泼的生命嘎然而止,从此成为一家人心中永远的痛。悲痛之余,大家不禁想起这样一个问题——孩子溺水究竟是谁的错?原告作为梁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其不慎跌落水中溺水身亡,对其女儿之死存在主要过错。小区物业设施应当在管理、维护上恰当,避免安全事故损害业主人身、财产权益。被告作为港北区世纪花园的物业管理单位,未尽到对物业发生事故的防范责任。虽然游泳池设置了栏杆,但并不足以防止小孩进入发生危害。被告对原告女儿落水身亡的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多数的儿童溺水案的发生原因一是家长监护缺失。涉案溺亡儿童中大多数是上班族的孩子,孩子由老人照顾,上班族往往忙于生计无暇看护子女,老人行动不便,导致惨剧发生。二是小区管理缺位。溺亡儿童溺亡于小区,这些小区的服务设施属于物业公司管理区域,无管理人员监管属失管状态。三是学校安全教育缺乏。溺亡儿童中学龄儿童占大多数,暑假儿童不慎失足溺亡的例子比比皆是。
本着生命重于一切,杜绝溺亡事件的发生全社会都应当多关心儿童的健康成长,做好相应防范措施,否则时过境迁再追究谁是谁非都无济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