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车贼伙同他人异地流窜作案多起,采用秘密手段肆意窃取他人财物,该犯罪分子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10月1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多次盗窃车辆案件,被告人黄吉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被告人黄吉星与莫万春(另案处理)等三人共同退赔受害人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4580元;追缴被告人黄吉星违法所得人民币4100元。
2010年7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吉星伙同蒙王康、莫万春驾驶车牌号为桂G03xxx的面包车去到广西马山县白山镇新兴街一民宅前,将受害人蓝某停放在该民宅后门处一辆价值人民币35423元的五菱牌面包车盗走,之后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卖给合山市的韦某,被告人黄吉星分得赃款人民币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该车发还受害人蓝某。
2010年9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吉星伙同蒙王康、莫万春、罗恒标在贵港市金港大道工商建材市场内,将受害人苏某停放在市场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4580元的五菱牌面包车盗走,得手后由蒙王康开回合山市,并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一个放高利贷的不知名男子。被告人黄吉星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
2010年9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吉星伙同蒙王康、莫万春在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西路西二巷,将受害人覃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5650元的五菱牌面包车盗走。得手后,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卖给合山市的黄某,被告人黄吉星分得赃款人民币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该车发还受害人覃某。
2010年9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吉星伙同蒙王康、莫万春、“老歪”在玉林市玉州区沙圳里,将受害人周某停放在自家住宅楼门前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6010元的奥铃牌皮卡车盗走。得手后,盗得的皮卡车以人民币5400元的价格卖给合山市的罗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该车发还受害人周某。
2010年10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吉星伙同蒙王康、莫万春在贵港市港北区富士新城居民区,将受害人高某停放在富士新城富中巷住宅楼门前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3830元的五菱牌面包车盗走。后众贼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卖给合山市的卢某。被告人黄吉星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该车发还受害人高某。
2010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吉星伙同蒙王康、莫万春在到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将受害人韦某停放在大化镇文化路北四巷居民楼门前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4000元的五菱牌面包车盗走。后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卖给合山市的卢某,被告人黄吉星分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该车发还受害人韦某。
综上,黄吉星共参与盗窃6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9493元,分得赃款人民币4100元。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吉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19493元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黄吉星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吉星属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