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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花季少女贩毒 “恶狼”被擒落法网

作者:黄奎 黄晓  发布时间:2012-10-22 17:10:5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10月1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林某(女、未成年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6月18日18时许,贵港一无业男子卢某为赚“外快”,胆大妄为,为了掩人耳目竟利用未成年少女林某在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中路凤凰一街地下铁奶茶店门口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钱将2小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出售给韦某。刚交易完毕,三人即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三人最终难逃法网的严惩。

[审理]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林某明知是毒品氯胺酮仍予以贩卖,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毒品犯罪中,由被告人卢某提供毒品,被告人林某携带毒品实施交易,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卢某利用未成年人林某携毒去贩卖给他人,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实施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评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四种行为方式,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因行为方式而异。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本案中被告人卢某、林某贩卖净重2.1克的毒品触犯刑法法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卢某利用未成年少女林某携毒去贩卖给他人,依法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自我控制力弱,而他们又喜欢追求物质。而利用未成年人贩毒的隐蔽性较强,金钱对青少年的诱惑极大。两相结合,青少年受到毒品危害首当其冲。本案告诫青少年:一朝犯罪,终身悔恨。远离恶狼,珍惜自己!同时全社会要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净化社会环境,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有序、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在一片蓝天下自由健康的成长!
责任编辑:黄奎 黄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