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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法院法理情并融调撤一起工伤认定案
作者:许敏 罗珩  发布时间:2012-10-31 11:35:45 打印 字号: | |
  10月30日,经过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院领导和行政庭成员的不懈努力,充分发挥“三个凡是、五个到位”的行政审判工作优势,巧用被告诉讼主体地位借力释法,多次做原告和第三人的思想沟通,倾听他们的想法,帮助他们分析各种利弊关系,协调双方利益,既安抚了死者家属的情绪,又让原告的损失降到最低。最终,该案得以成功协调而案结事了。

  原告是依法取得出租小汽车客运经营资格的企业。2011年9月22日,死者李某某与原告签订《车辆营运责任产值合同》,双方建立了运营合同关系,依合同约定原告将公司所属的桂RT09**车牌号出租车交付李某某。2011年9月24日23时,李某某驾该出租车由桂平往贵港方向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之妻向被告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认为李某某2011年9月24日晚载客至桂平空车返回贵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应“工作原因”导致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可以认定为工亡。而原告认为并无确凿的事实和法律根据证实李某某车祸死亡是因工作的原因在工作场所内造成其死亡,因此被告作出关于李某某死亡属工伤死亡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遂将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港北区法院行政庭接到案件后,该院纪检组长、行政庭庭长黄森荣认真分析了案件情况,经开庭审理后,查明了该案的事实。认为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李某某的死亡为工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是合法、适当的。于此同时,对死者家属的悲痛之情也深表理解,但原告公司的车辆受损亦是受害者,如何协调好各方利益,做到法、理、情并融妥善化解这一矛盾纠纷?

  黄组长和行政庭的同志多次到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协调:能否通过其他途径让原告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又安抚死者家属的情绪?经多次深入原告公司及找到死者家属做思想工作,权衡利弊、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后,原告公司同意一次性给予李某某家属各顶困难补偿款15万元,并当场兑现。死者家属亦对原告公司表示理解,原告因而向法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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