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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拒付抚养费 患病儿子诉公堂
作者:何鹏 黄明丽  发布时间:2012-11-09 17:12:38 打印 字号: | |
  父母离婚后儿子随母亲生活,因儿子患病急需钱医治,向其父亲索要医疗费和抚养费遭拒绝。11月7日,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父亲支付儿子近四年的抚养费和医疗费。

  今年5岁的伦伦(化名)与黄先生是父子关系。4年前,母亲与父亲离婚后,伦伦随母亲陈女士共同生活,当时双方收入不多,经协议黄先生每月支付伦伦抚养费500元。时间一晃过了四年,黄先生承诺的抚养费却从未兑现过。陈女士无固定收入,经济十分紧张。今年2月份起,伦伦因患上幼年型强直性脊柱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4772.88元,由母亲陈女士承担。陈女士为此屡次向黄先生讨要抚养费、医疗费未果,遂以儿子为原告,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支付儿子上述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陈女士与黄先生离婚后,伦伦随母亲生活,黄先生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黄先生每月支付伦伦抚养费5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协议或通过诉讼予以更改之前,黄先生应自觉履行义务,故伦伦要求黄先生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伦伦因患病花费的医疗费24772.88元属于其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抚养费用,伦伦主张黄先生承担该费用的一半,合情合理。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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