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西伙同他人盗窃化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100元)触犯刑法,2012年11月1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莫西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现年30多岁的莫西是贵港人,10多岁开始一直漂泊在外打工,几年前回到贵港,在贵港安顿下来。由于他读书只读到小学四年级,文化程度很低,因此工作屡屡受挫。一心想发财的莫西一直心怀不甘。2012年4月11日,莫西伙同李晓、郭明(后二人在逃)密谋后黑夜潜入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二街高级场所“蔓霖雨会所”,凌晨2点左右三人从楼顶进入该会所一楼,盗走6盒圣.博蜜思牌新蜕生瓷白修复套化妆品、3瓶皙泉牌7倍水海萃透白洁颜霜等化妆品一批(价值共计人民币9100元)。在三人窃喜的时候,不知警察已经盯上他们,并抓拿归案。
该院认为莫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莫西参与共同密谋并具体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已收缴并发还失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莫西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法理评析: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标准 :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莫西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100元,盗窃数额较大,依照法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