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着四下无人,歹徒利用自带的工具,砸破车窗,盗取车内财物后迅速逃离。11月16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文某和陈某因五次砸破他人车窗盗取车内财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和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220元。
2011年1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文某和陈某驾驶摩托车到贵港市港北区生活港大西园美食馆附近,被害人杨某将车牌号为桂RMY5xx的红色丰田卡罗拉小轿车停放在该处,趁四周无人,由被告陈某驾车在一旁望风接应,被告文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冲击钻钻头将杨某的小轿车副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碎,盗走杨某放在副驾驶座上的一个棕色皮质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银行卡和身份证等物品)。所得赃款由两被告人平分。
两被告人用同样的作案手段于2012年1月10日15时许,在港南区南湖商贸城入口处,盗取了被害人王某本田小车内的一个金利来女式手提袋(内有现金人民币160元、银项链一条、银行卡和购物卡驾驶证等物品);1月29日12时许,在港北区中山北路维多利亚花园六栋楼下,盗取被害人林某东风日产骐达小轿车内一个黑色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 500元、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2月16日14时许,在港北区江北大道金都名筑小区门口,盗走被害人罗某小车内一个黑色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 300元、银行卡和身份证等物品);3月19日9时许,在港北区中山北路维多利亚文化广场贵港市江南污水处理厂办公室门前,盗走被害人陈某丰田普拉多越野小轿车内的一个棕色手提包(内有现金1 500余元人民币、港币500元、雷蒙威牌手表一块、浪琴牌手表一块、银行卡和驾驶证等物品),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财物发还被害人陈某。
上述五次盗窃,前面四次作案均系被告人文某和陈某到案后自己供述,而第五次盗窃,是盗窃后在逃离过程中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被告人文某、陈某所参与的五起盗窃,盗得现金共人民币5 060元、港币500元、手表两块、银项链等物品。
在该案审理时,被告人文某、陈某对上述五次盗窃事实供认不韪,而被告人陈某向该院退出人民币3560元,以赔偿失主杨某、王某、林某、罗某的经济损失。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文某具体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负责望风接应,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如实供述的第一、二、三、四起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的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陈某系流窜作案,且系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退赔失主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