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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共识呵护花蕾

两起未成年人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例分析
作者:黄晓 吴升攀  发布时间:2012-11-20 16:00:14 打印 字号: | |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未来,但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明显呈上升趋势,现试对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两起较为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一一分析,以期望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寻找相应对策,减少和防范未成年人犯罪。

  案例一:梁烨,男,1995年7月6日出生,在校生。梁烨爱泡网吧,又因为没有钱用而苦恼,寻思如何找钱。2012年1月15日7时,在贵港市港北区黄金桥网吧见被害人吴某将一台新手机放在电脑台上,趁吴某上网不备之际,将吴某价值人民币1190元的一台诺基亚手机抢走。事发后,被告人梁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港北法院认为被告人梁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梁烨在实施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并结合庭审查明的被告人梁烨的在校生身份,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梁烨犯抢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二:甘子荣,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甘子荣整天游手好闲,不思进取,和另一被告人甘国富密谋“生财”之道。甘国富、甘子荣经多次踩点后,于2012年3月22日凌晨3时,窜到贵港市港北区聚龙城亚洲龙网吧门口的停车场处,偷了停放在该处陆某的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未锁防盗锁的立马牌电动车。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当日9时,二被告人将盗来的电动车推到聚龙城附近的小铁路桥下的废旧收购店欲销赃时被贵港市公安局石羊塘派出所民警人赃俱获。港北法院审理后,结合甘子荣的成长经历,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甘子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评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侵犯财产类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就具体的犯罪种类而言,主要有盗窃罪和抢夺罪两种;就具体的主体而言,在校学生和城市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针对以上两个侵犯财产类案件,笔者认为:

  未成年大多无收入来源,在外界诱惑下易走上犯罪道路

  年龄和社会角色决定了未成年人绝大多数为“纯消费者”,其日常的开支需要家庭的资助;少数即使参加工作往往也不能“自给自足”,不能吃苦耐劳,甚或存在不劳而获想法,在外界各种诱惑的刺激下促使了未成年人实施侵财犯罪的多发性。如案例二被告人甘子荣出生在一个农民家庭,其父母长期在广东省打工,家中还有3个兄弟姐妹,生活条件十分贫困。

  缺少家庭关爱也是导致单亲家庭孩子的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就在校未成年人群体而言,由于父母的管教往往也很少或鞭长莫及,他们因沉迷网络、交友不慎而引发的此类犯罪日趋多发。该院了解到案例一中的在校生梁烨的父母共生育有3个子女,被告人梁烨排行最小。父亲只有小学文化,母亲初中文化。被告人梁烨的父母于2010年离婚,被告人梁烨开始是随父亲生活,后又选择随母亲生活一直至案发。被告人梁烨于2010年7月初中毕业后,曾到广东打工一段时间,后又回贵港,之后在贵港糖厂打短工。后回到学校继续读书。由于梁烨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加上法律意识淡薄,贪财念头使其走上犯罪道路。

  因此,为了更好的预防此类犯罪,我们全社会需要倾注更多的爱来帮助这些孩子。对于在校未成年人来说,家庭的日常管教和学校经常性的普法教育尤为重要,注意防止他们沉迷网络或结交不良青少年;对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多为城市外来务工者,这除了家庭除想方设法进行管教外,其单位应担负起相应的社会管理职责。笔者衷心希望通过社会各界不断倾心关爱和帮助下一代,播撒“阳光”让青少年们健康成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黄晓 吴升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