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玲玲多次在贵港市城区各照相馆及文印店内以办理文印业务为由,累计盗窃作案13起,后销赃他人。2012年11月26日,广西贵港市贵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玲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2月15日17时许,贵港市汽车客运西站入口的“恒佳文印店” 店主雷东成到刑侦大队报案,称文印室内1台黑色佳能牌数码相机被盗,可能是下午一名高挑的女子来打印时趁他不注意,将相机盗走。据雷老板回忆,下午有一名女青年来他文印室要谎称要过塑、扫描欠条和要照证件照。不一会,该女子匆匆下楼离开。尔后雷老板整理物品时,发现放在台上上的佳能牌数码相机不见了。该女子就是被告人梁玲玲,尔后被告人梁玲玲在贵港市旧邮政局附近一停车场门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该相机销赃给他人。
2月27日15时许,梁玲玲到贵港市六八村路口“金港照相馆”内,采用上述方法,趁人不备,盗走正在该店找人的被害人黄小霞浅褐色挎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 000元、索爱牌手机1台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被告人梁玲玲采用同样的作案手段,趁人不备,于2012年2月22日至4月9日间盗窃另外11间文印室或照相馆的照相机,后销赃他人。
综上,经认定被告人梁玲玲盗窃十三起,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总价值人民币11580元的相机13台,销赃共得款人民币310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梁玲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玲玲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