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俩“90后”刑满再盗窃 死性不改再获刑
作者:黄奎 甘仕兴  发布时间:2012-12-03 09:40:04 打印 字号: | |
  90后的林某和蒙某均是刑满释放不久,然而两“90”小伙死性不改又重操旧业,现在他们面临的又将是一段新的牢狱之旅。2012年11月2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蒙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林某、蒙某退赔亚洲龙德宝网络会所经济损失人民币1678元。

  被告人林某和蒙某均初中文化,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好吃懒做成性,均因犯盗窃罪,林某于2012年2月15日被融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5月20日刑满释放;蒙某于2009年10月27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2月5日刑满释放。

  两被告人经过牢狱之训依然不思悔改,2012年8月8日20时许经密谋后,二人从柳州坐车到贵港市,在港北区德宝大厦三楼的“亚洲龙德宝网络会所”的包厢内实施盗窃,盗走2台HKC牌显示器(价值共计人民币1 678元)。23时许,二人又到聚龙城二楼“亚洲龙网络会所”的包厢盗走HKC牌显示器2台(价值共计人民币1 600元),之后蒙某在聚龙城楼下附近晃荡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将蒙某刚盗得的2台电脑显示器缴获并发还给失主。另外2台电脑显示器被林某带回柳州市销赃得到人民币800元,到案发时已挥霍一空。

  港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林某、蒙某共同密谋,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蒙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蒙某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收缴并发还失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奎 甘仕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