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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凌晨离奇命丧无证小旅店
作者:黄 晓 粟焕玲  发布时间:2012-12-03 09:45:53 打印 字号: | |
  2012年1月16日8时左右,一个担架被人从贵港市港北区一家无照小旅馆里抬出,担架上覆盖着一层白布,里面是一个男子的尸体。该男子名叫李阳,其父母李富强与张霞对于儿子的离奇猝死感到无比痛心,把该无照旅馆老板告上法庭。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还给死者父母一个说法。

  2012年1月26日,李阳与吕亮等朋友在贵港城区酒吧喝酒,同时吸食毒品K粉和“神仙水”。当日凌晨2时,李阳与吕亮入住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某旅馆带卫生间的205房,卫生间安装有燃气热水器,但未安装排气扇与排气孔。李阳与吕亮洗澡后在床上聊天片刻,之后两人同睡在房间右边的床上,房间门窗紧闭。第二天6时许,吕亮起床后发现李阳没有心跳,身体冰冷。事后发现被告叶小松、高莉莉经营的旅馆未经工商登记,没有营业执照。

  2012年6月21日,该院委托原被告双方选定的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李阳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根据李阳的血中碳氧血红蛋白“含量”为65.7%,则同住一床的吕亮不应该可自行醒起还可以跑动。报告中说明当时李阳确实饮酒,尿检中出现吗啡、K粉及冰毒,但无含量检验,无法确定是否为毒品过量致死。根据其尸表检验、病理检验符合一氧化碳中毒征象,鉴定意见为:被鉴定对象李阳符合中毒死亡。原、被告双方对此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该院予以采信。

  该院认为李阳所入住的旅馆205号房间的卫生间内安装了燃气热水器,却没有安装排气扇与排气孔,致使李阳与吕亮在使用热水器时产生的一氧化碳无法排放,李阳的尸检报告都表明李阳死后特征符合一氧化碳中毒征象,因此,被告叶小松、高莉莉对李阳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阳的尸检未检测毒品含量,不能确定是毒品过量致死。而李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煤气热水器时应保持空气流通是生活常识,其应当保持室内通风而不是关闭门窗。同时,李阳入住锦泰旅馆前,与朋友在酒吧喝酒吸食毒品K粉和“神仙水”, 从其尿液中检出吗啡、K粉及冰毒成分,以上毒品通过对中枢神经的抑制,呼吸浅慢,对一氧化碳中毒具有的协同作用。所以李阳未尽到注意、保障自身安全的义务,是导致其死亡的另一原因,对其死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本案的责任划分应以5:5为宜,即被告叶小松、高莉莉与李阳各承担50%的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1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遂依法一审判决被告叶小松、高莉莉赔偿原告李富强、张霞经济损失183214元;鉴定费用15000元,由原告李富强、张霞负担7500元,被告叶小松、高莉莉负担7500元。

  法理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叶小松、高莉莉经营的锦泰旅馆未经工商登记,没有从事相关行业的许可,且被告叶小松、高莉莉作为锦泰旅馆经营者,有义务对消费者提供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的人身不受损害。

  所以李阳的死亡是由于叶小松、高莉莉经营旅馆未能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和李阳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所致。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叶小松、高莉莉对李阳的死亡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黄 晓 粟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