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龙出生在农民家庭,虽然他才17岁,但他已经有一个非婚生的女儿。今年五月,阿龙因哥们义气实施了抢劫犯罪,走上犯罪的道路。12月3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阿龙作出了依法判决。阿龙留下悔恨的泪水,无颜面对自己的父母与女儿。
阿强和阿龙是哥们,两人一直在琢磨生财之道。2012年5月10日,阿强向阿龙提出抢劫“致富”,阿龙为了哥们义气同意一起实施抢劫。当晚,两人携带菜刀搭乘阿龙驾驶的摩托车到贵港市城区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凌晨3时许,两人在贵港市港北区荷城中学东面附近的桂林路看见被害人蒙少丽骑电动车经过,阿龙立即驾驶摩托车追上,阿强持菜刀威逼蒙少丽停车后,想抢走蒙少丽的电动车,被骑摩托车路过的群众韦红达发现并当场抓获阿强,阿龙马上逃跑。
阿龙回家后,由于曾经的抢劫行为使他终日闷闷不乐,不思茶饭,失去了往日的欢乐。不敢听乡邻议论有关治安方面的事,公安题材的文章尤其是影视剧,其连看都不敢看,看见当地派出所的驻村民警进村工作,他总是躲得远远的,每天都担心着会有警察找上门来。8月25日,阿龙经受不住良心的拷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审查,该院认为阿龙是初犯、偶犯、从犯,有自首情节,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阿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阿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理评析: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被告人阿强、阿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阿强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阿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阿龙在实施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阿龙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阿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阿强、阿龙已经着手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阿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可以宣告缓刑。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沉重的又不得不引起社会和广大家庭、群众关注的话题。阿龙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是其自身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讲哥们义气等原因造成。从内因或外因单方面的来分析、看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不科学、更是不理智的,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还由链锁相扣的社会环境及个人素养等系统因素所决定。成年人一时的兴趣、一时的冲动使这些未成年人还未成熟的、幼稚的心灵遭受到了不应承担的压力和痛苦。这就是成年人所作所为留给众人的寒心之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