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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懵懂少年再含泪

15岁少年伙同他人致人六级伤残
作者:黄晓  发布时间:2012-12-06 14:46:44 打印 字号: | |
  15岁的年龄,正值花季,本应无忧无虑的生活在象牙塔里,但是却因交友不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12年12月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小陆(17岁)、小宝(15岁)、小蒙(15岁)、阿广四人因小纠纷殴打被害人阿武一案。在庭上,三名青少年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正处于青春叛逆期的三个男孩开始喜欢上了电脑游戏,喜欢与一些整日沉溺于网吧等场所的青少年交往。慢慢的,朱某认识了社会上的闲杂人员阿广,觉得跟他们在一起很威风、很刺激。2012年5月14日凌晨1点,被告人阿广喝完酒后到贵港市金港大道飞云极速网吧玩,因玩电脑游戏与正在上网的阿武发生冲突。同在网吧内上网的小陆(17岁)、小宝(15岁)、小蒙(15岁)看到自己的兄弟“被欺负”立即上前帮阿广。阿广多次用脚大力踹踢阿武头部,三名“热血”少年跟着殴打阿武,四人致阿武受伤。经司法鉴定,阿武的受伤致残程度属六级残疾。

  该院经查明,被告人阿广、小陆、小宝、小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阿广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小宝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小陆、小宝、小蒙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结合庭审查明小陆、小宝、小蒙的成长经历,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阿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小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被告人小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本院(2011)港北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五项即“被告人小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小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是指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法定的年龄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三名未成年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且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所以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阿广多次用脚踹踢已被打倒在地的被害人的头部,是致被害人受重伤的主要原因,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小陆、小宝、小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实施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遂对三名未成年人依法宽大处理。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其目的就是为了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防止其重新犯罪。

  未成年人就其整个发育阶段而言,可以用两个字概括,就是“成长”二字。正是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所以可塑性很大。通过这个案子证明,未成年人周围客观环境的影响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个时期客观环境好,教育得法,他们就会成为社会有用之才,反之,他们就会受毒害,甚至堕落成为社会祸害。
责任编辑:黄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