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我老公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要封我的房?我不服!”12月6日上午,李某向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执行庭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要求法院解除对其与丈夫共有房屋的查封……
朋友因建沙场向银行申请贷款,李某的丈夫杨某作为保证人之一,在《借款保证合同》上签字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朋友无法偿还,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借款人还款及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各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义务,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查封了杨某与其妻子李某共有的房屋一套。李某收到查封裁定书后,认为只是其丈夫有还款责任,法院查封其名下的房屋是错误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港北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所查封的房屋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杨某持有共有证,是房屋的合法共有人,该房屋属于杨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法院查封该房屋依法有据。据此,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李某的异议请求,并告知李某:如果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会对房屋进一步采取评估拍卖等措施。拍卖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拍卖给他人的,所得价款将先行扣除李某应得部分,剩余部分用于偿还杨某所欠债务。执行庭法官耐心地将上述规定向李某了进行释明,李某最终表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