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卓某(女)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次已经是现年46岁的卓某第六次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8月17日凌晨3点,被告人卓某接到黎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两人相约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一街江北大道路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4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合计为0.35克)出售给黎某。二人刚交易完毕晚当场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该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卓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非法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卓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