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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一朝不慎 被判二次赔偿
作者:覃春德 甘仕兴  发布时间:2013-01-29 09:24:37 打印 字号: | |
  开车不小心,害人又害己。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后期治疗赔偿交通事故案,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汽通用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梁某后期治疗经济损失10513元。

  2009年8月22日,代某驾驶被告一汽通用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轻型货车在贵港市金港大道由西向东快速行驶,在港西停车场前路段,代某驾车向右变更车道往北行驶时,没有观察好周围车辆情况,致使与被告搭乘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左腿骨折、双方车辆不同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裁定,代某负主要责任,梁某无责任。原告在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3多月,花去医疗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共56384.56元,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港北法院审理后,判定被告赔偿给原告34471.29元。

  事隔三年后,原告梁某于2012年5月27日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5天,对其左腿进行骨折内固定拆除手术,共造成经济损失10513元。原告于2012年7月24日再次向港北法院提起要求赔偿二次住院进行骨折内固定拆除手术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经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二次住院的经济损失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而被告未依法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造成原告未能及时得到二次补偿,故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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