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出车祸由保险公司赔偿后却还要向自己追偿。2月4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卢某返还原告保险公司为其垫付的赔偿款5603.50元。
2012年6月7日13时50分,卢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碰撞到同向在路外步行的刘某,造成刘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卢某没有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车,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7月6日,刘某就其在本次事故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卢某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和卢某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后桂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刘某5603.50元,保险公司亦履行了该赔付义务。随后保险公司将卢某告上港北法院,要求卢某返还其垫付的上述交强险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致害人追偿。被告卢某未取得小型普通客车驾驶资格驾车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履行垫付责任后,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向无证驾驶人卢某追偿。据此,法院判决卢某返还垫付的交强险赔偿款560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