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医院治病,手术后却死亡,到底谁之过?2013年2月2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赔偿纠纷案件,让死者家属得到合理的赔偿,为社会稳定排除隐患。
去年3月19日,廖某带着儿子到贵港市人民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发现廖某儿子左脸患有血管瘤,于是廖某带着儿子于当天在该医院进行住院治疗。3 月21日,医院对廖某儿子左脸血管瘤进行血管瘤造影十栓塞术后,却于一周后因脑、肺、心三大重要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悲痛万分的廖某要求贵港市人民医院赔偿各项费用总计60万元人民币,而该医院认为这不属于医院过错,不该由其赔偿,并要求对死者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廖某则坚持其观点,认为出现这个事情完全是医院手术过程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坚决反对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双方协商进入僵局。
廖某在得不到该医院的赔偿之后,先是到贵港市卫生局讨要说法,在卫生局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之后,廖某认为得不到预想中的结果。之后又到市信访局进行上访,强烈要求还给他们一个公道。此次上访引起了市政府有关领导的关注,并派出专人来负责该起案件。政府工作人员约谈了双方当事人,希望双方能商量出一个合理可行的方案,但原、被告双方均坚持各自的观点和要求,结果还是未能调解成功。
港北区法院在2012年9月24日受理了该案件,并由该院副院长宋峻莹任审判长,民一庭庭长谭孟常任审判员及法官粟焕玲组成合议庭对该起案件进行审理。2013年2月20日宋峻莹副院长主持调解了该案件。在调解过程中,该案合议庭人员多次组织廖某与贵港市人民医院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协商。宋副院长先是分别与当事人进行单独谈话,了解双方最能接受的条件,但双方都不愿意退步。宋副院长便从法、理、情结合的方式入手,一方面安抚廖某的情绪,对他的丧子之痛表示理解,但人死不能复生,希望廖某配合做司法鉴定,确认主次责任;另一方面死者是在该医院治疗期间死亡,在法理上医院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法院耐心的思想工作,双方都愿意相互退一步,都有接受调解的意愿。同时,经过法院与殡仪馆的沟通,殡仪馆同意适当减少廖某儿子尸体的保管费用。
法官真情细致的工作感动了双方当事人,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贵港市人民医院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295000元人民币给原告廖某,并负担32050元人民币死者冷冻费,原告廖某负担死者火化费。
至此,一件难度颇大、时间拖延已久、社会影响大、民众关注度高的医疗服务合同赔偿纠纷案件在港北法院法官们的努力下,高效、及时的调解成功,切实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