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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惹公愤 法院判刑扬正义
作者:吴升攀 甘仕兴 发布时间:2013-02-27 17: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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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奸案,被告罗某因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2012年11月23日,黄某(时年4岁)在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蓝田村一建筑工地内玩耍时,在该工地做工的被告人罗某看到后,一时心起邪念,于是便将年幼无知的黄某骗到蓝田村的一茅厕内对其实施奸淫。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吴升攀 甘仕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