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广西某公司、广西某公司贵港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这是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院审理的首个取得社区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案件。
冯某于2005年11月8日与广西某公司贵港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四层商品房一套,并于同日签订《双方约定》,约定冯某同意从开发商交付房屋之日起,将一、二层返租给该公司,租期2年,第一年月租金1000元,第二年月租金1100元。但自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一直未付租金,冯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两被告支付租金25200元及违约金。由于不是很熟悉法律,冯某便委托其从事法律工作的嫂子陈某担任代理人,代为参与诉讼活动。
港北法院受理此案后,秉承为当事人负责,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依照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要求冯某依照民诉法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提交社区或单位推荐诉讼代理人的证明,以便审核代理人是否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是否能维护冯某的合法权益。并耐心向冯某解释此举的作用,冯某表示理解法院的做法。
此后,冯某几经交涉,取得社区推荐证明,经法院审核合格后,准许陈某代理冯某参与诉讼活动,办理立案手续、参与出庭等。
2013年1月1日起,新《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修改了有关公民代理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了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新法赋予了社区或单位对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的权利,一方面有利于发挥社区、单位熟悉周围环境和人的情况的优点,减少公民代理“所托非人”甚至代理人损害当事人的现象,另一方面也为法院进一步审核代理人的资质及限制某些非法代理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从立法上做到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比如,没有明确社区和有关单位在推荐公民代理中的权利义务、程序;某些社区为避免麻烦和害怕承担责任而拒绝出具证明时,当事人有何救济途径,也没有明文规定等。这些应是立法机关在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法规规定、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中需要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