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两个小学生因为1元钱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
原告黎某与被告谭某为新世纪学校同班学生,2012年3月14日上午第二节课下课后,黎某打完开水准备回教室上课,当经过谭某身边时,谭某就叫黎某还其昨天主动借给的1元钱,黎某因为当时身上没钱,便说没钱还,谭某听到后认为黎某说谎遂将原告的双手反到身后抓住,从过道经教室后门拖至教室外面的走廊,并叫同学对黎某进行搜身,发现其确实没钱后,谭某不但没松开黎某双手,反而继续抓住其双手向前推。黎某想挣脱双手回教室上课,不料因地面太滑双方突然滑倒,谭某又刚好压到黎某身上。倒地时黎某左腿发出“啪”的一声响声,黎某立即感到左腿剧痛就连续大喊,谭某便从黎某身上爬起来,但此时黎某已经站立不起来。学校老师知道事情经过后,马上叫救护车将黎某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上段斜行性骨折。在黎某治疗期间共产生各种费用36856.4元。
2012年11月2日,黎某父亲与新世纪学校协商一致,双方达成《补偿协议书》,由新世纪学校一次性补偿7825元钱给黎某,并于同月19日支付完毕。在黎某住院治疗期间,谭某父亲也向其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主动借给黎某1元钱,第二天看见黎某便叫其偿还,当黎某称没钱偿还时,谭某却不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而是像上述情形那样做,导致黎某受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谭某存主要过错。虽然在事情发生后新世纪学校的领导和老师及时的进行处置,但其未对学生的安全尽到保护职责,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谭某和被告新世纪学校按责任比例分担,被告谭某承担85%,被告新世纪学校承担15%。鉴于被告新世纪学校已经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书》,并已支付完毕,且已超出其应赔偿数额,所以新世纪学校不需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谭某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后,还应赔偿原告黎某经济损失26327.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