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觉醒来,发现车打不着火了,原来油箱里的油被盗光了。2013年4月1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罗尚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罗尚伙同叶海(另案处理)驾驶1辆改装小汽车到贵港市大圩镇“新能源加油站”,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撬开严伟停放在该处的货车的油箱,用油管、油泵将油箱内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482.8元)盗走。同年8月13日,罗尚与叶海采用同样的手段将李海等人停放在平南县思界乡“林三碎石场”内的两辆货车的柴油(价值人民币4800.8元)盗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罗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罗尚与同伙共同密谋,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罗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