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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车致人亡自首赔偿获轻判
作者:吴升攀 黄丽丽  发布时间:2013-05-07 16:04:13 打印 字号: | |
  男子覃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闯红灯致人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其能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其获得了轻判。2013年4月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覃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2012年10月17日17许,被告人覃某无证驾驶一辆无车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贵港市金港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金港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的红绿灯时,正好遇到红灯,但其没有按照交规停车等候,而是闯红灯直行通过该路口。由于覃某的违规行驶,致使与在该路口正常掉头的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周某发生碰撞,导致周某受伤,但因周某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最终造成了被害人周某死亡的悲剧。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覃某明知自己是无证驾驶并且还闯红灯通过路口,其行为已触犯法律,负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不负事故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人覃某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覃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鉴于被告人覃某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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