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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不思悔改 重操旧业“二进宫”
作者:黄奎 黄丽丽  发布时间:2013-05-30 09:46:33 打印 字号: | |
  由于文化较低,无稳定的生活来源,又不思进取,于是心存犯罪之念。2013年4月29日,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查,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抢劫罪,2011年9月5日被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于2012年7月13日刑满释放。释放不足半年,李某又于2013年1月14日时许,在贵港市建设东路北门市场旁的中国银行营业网点附近晃悠以寻找作案目标,不久后,郑某进入了李某的视线。被告人李某发现郑某口袋里有一部手机,于是找准时机,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将郑某放在口袋的手机悄悄夹出。李某作案后逃离现场不远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收缴手机退还被害人郑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由于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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