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来根本不能执行的土地侵权纠纷执行案,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调解下,终于得以和解结案。5月31日,何某拿回了自己的宅基地,而廖某拿回了自己的建房款,港北法院也避免了因强拆一幢四层楼房屋而可能产生的群体事件,该院执行法官以最低的执行成本换回了双方当事人的笑容。
2011年6月,何某申请强制执行廖某土地侵权纠纷一案,让港北法官的执行法官着实为难了,因为何某强烈要求法院强拆一幢建在其宅基地上的四层楼房屋。而住在该房屋内的廖某一家则情绪激动,说如果法官强拆则誓死抵抗,以血偿还。双方情绪激动,冲突激烈。
原来,1997年,何某从苏某处受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因生活困难暂时无法建房。不料,苏某却又将该土地再次协议转卖给廖某。廖某签订协议后,未办理任何手续就在该土地上建起了四层砖混结构的楼房并入住。何某得知廖某占地建屋后,逐起纷争。在协商无果情况,何某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廖某拆除所建房屋,把土地返还给自己。港北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对这宗土地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该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权。于是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廖某拆除所建房屋、把土地返还给何某。
该案立案执行后,廖某拒不拆房,他情绪激动地说:“这房子是我花光所有积蓄才建起的,如果法院拆了,不仅拿不到一分钱,一家老小也没有地方住了。”执行法官经调查,了解到廖某长期在外打工收入不高,其妻在家照顾孩子无生活来源,还借了不少亲友的钱才建起这这四层楼房,至今没有还债。
执行法官认为,如果把廖某一家老少强行迁出并拆除这四层楼房后将土地交付给何某,案件可以执结,但会让廖某一家损失惨重、居无定所,必然带来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不足取。并且而拆除四层楼房的执行成本也不是个小数目。通过权衡利弊,执行法官决定采取“谦抑执行”方式,尽量以最低的执行成本,让双方当事人都受益、满意。于是执行法官提出两个建议:一是何某作价把土地转让给廖某;二是廖某所建房屋以合理价格由何某受让。其后,执行法官不厌其烦地指导双方进行和解,苦口婆心地做双方工作,希望就房屋的处置达成一致意见。起初,双方当事人因分歧较大,多次不欢而散,几乎进入僵局,但执行法官没有气馁,还是多次作双方工作,让其权衡利弊。最后,双方同意了执行法官提出的和解方案,由何某补偿给廖某五万元,廖某所建的房屋归何某所有。
尔后,双方当事人按协议履行完毕,港北法院的执行法官以最低执行成本获得了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