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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为筹集资金吸毒变盗车贼
作者:黄奎黄丽丽  发布时间:2013-06-09 08:28:01 打印 字号: | |
  因吸毒成瘾囊中如洗,为筹资购买毒品,张海州、杨志两被告挖空心思寻找“生财之道”,最终一起合谋出偷盗他人财物的“妙计”。2013年6月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以盗窃罪各判处张海州、杨志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2000元。

  2012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张海洲、杨志经过密谋后,到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金龙大厦停车场踩点,锁定目标后,趁无人之际,由杨志放风,张海州用自制钥匙撬锁,将廖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上海铃木牌电动车盗走。为了尽快拿到钱去购买毒品,他们将盗得的电动车销赃给了陈某。得款人民币600元,均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动车收缴并发还给廖某。

  因吸食毒品,两被告均被强制隔离戒毒。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2012年10月8日,张海州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他们为了日益庞大的毒品开销而不惜铤而走险行盗窃勾当的犯罪事实,杨志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州、杨志不思进取,为了筹集资金吸毒,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州、杨志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海州、杨志为吸毒而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海州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未被掌握的盗窃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志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案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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