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法官们了,感谢你们的不辞劳苦,仅仅两天时间就帮我到房产局保全了251处房产,法官的办案效率真是太高了!”广西某公司总价值4000多万的251处房产得以顺利保全后,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负责财产保全的干警终于松了一口气。
2012年6月至10月份,广西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以急需流动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三次与黄某签订了1600万元、1000万元、1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约定月利率为2%。合同签订后,黄某按时提供款项,广西某公司及杨某出具借款收据。期间,为了证明偿还能力,杨某向黄某提供了登记在广西某公司名下的98处房产证复印件、153处房产的详细情况统计表。上面显示,这251处房产均为贵港市某重要商业地段的商铺。然而,三笔借款到期后,黄某多次追讨借款,但杨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黄某逐诉至港北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广西某公司、杨某两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7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共计4300多万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生效裁判得到顺利执行,黄某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登记在广西某公司名下的251处房产,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港北法院干警一边核实房产登记情况,一边安排法官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准备工作就绪,港北法院出动5名干警到贵港市房产管理局,通过2天时间的努力,顺利协助房产局工作人员将251份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逐一放到卷宗。
港北法院干警在对251处房产采取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发现有80余处房产在法院查封前几天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抵押优先原则,在将来处置这80余处房产的时候,需优先偿还抵押权人,这可能出现剩余部份不能足额清偿其他债权人。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借款的同时尽量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使自身最大权益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