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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游民死性不改 再抢夺“三进宫”
作者:黄奎黄丽丽  发布时间:2013-06-26 09:38:50 打印 字号: | |
  出狱后不思悔改,再一次抢夺又“进宫”。2013年6月24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抢夺案,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黄敏超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被告人黄敏超违法所得人民币59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查,黄敏超因犯抢夺罪,2007年7月24 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抢夺罪,2008年9月16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3月9日刑满释放。

  虽然被判刑过两次,但黄敏超并没有真心悔过,因没有工作没有钱花,遂又起了抢夺他人财物换钱花的主意。由于急需钱花,黄敏超是有了主意就行动的“行动派”。2013年3月21日16时许,黄敏超在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东路步行街发现戴着金耳环的夏茶妹步行经过,遂尾随夏茶妹至“翔乐源网吧”对面,趁其不备,伸手抢走夏茶妹的金耳环1个,得手后随即逃离了现场,后黄敏超将抢得的金耳环以595元的价格销赃给崔某,得款均用于挥霍。经鉴定,该金耳环戒指价值人民币80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抢的物品收缴并发还给夏茶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敏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的财物,使他人不及抗拒,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黄敏超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敏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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