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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法院首例刑事和解案件生效
作者:罗珩王艺  发布时间:2013-06-27 09:57:53 打印 字号: | |
  6月2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首例刑事和解案件生效,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2年4月16日上午7时许,麦某与黎某在贵港市国际生活港某饰品店内收拾店铺,准备开门营业。突然听到有人在敲后门,于是透过门上的猫眼发现是其女友麦某的前男友黄某,遂打开了门。谁知门一打开,黄某就带着三四个人冲进来,黄某还拿起店里的一把铁质羊角锤打向黎某,致黎某头部多处裂伤和左手肘部左侧肱骨外踝骨折。随后,麦某与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因为感情纠葛,黄某将“情敌”黎某打伤,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鉴定,黎某的损伤属轻伤。黎某则就民事赔偿向港北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官在审理民事赔偿部分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该案为轻微刑事案件,并且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黄某真诚悔罪,希望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在被告人、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前提下,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黄某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向黎某真诚道歉,愿意一审开庭当天一次性赔偿黎某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已当庭兑付),并因此得到黎某的谅解。黎某则表示自愿和解,并向法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黄某依法从宽处罚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故在刑事部分开庭之前,双方就在承办法官主持下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而法院也根据案件的犯罪情节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生效判决。

  在新《刑诉法》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确后,此类案件中“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就从以往的“酌情从轻处罚”,变为了‘应当从轻或减轻’,主审该案的法官表示,这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同时也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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