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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法院为什么不受理?
作者:龙秋莲 李昭秋  发布时间:2013-06-27 10:01:33 打印 字号: | |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的住所地不在港北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蓝某、蓝某某2人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蓝某、蓝某某2人是广西合山市人,其父亲黄某2010年在南宁某地工地上盗窃电机时,被龙某、吴某等5人殴打后弃之不顾,经路人报警送至医院救治,仍因全身多处损伤致创伤性休克、疼痛性休克而死亡。龙某5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龙某等4人现在贵港监狱服刑,吴某在北海监狱服刑。因5人中有4人在贵港市港北区服刑,蓝某、蓝某某2人向港北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一、请求判令龙某5人连带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人民币309020元、丧葬费人民币14151元;二、请求判令龙某5人共同支付起诉人(被抚养人)蓝某抚养费人民币20704元。

  经审查,港北法院认为,起诉人蓝某、蓝某某2人与龙某5人生命权纠纷一案,因龙某5人已被判处有期徒刑,目前正在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两起诉人的住所地在合山市,港北法院无管辖权,其要求港北法院受理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港北法院对蓝某、蓝某某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该案中,法官告知蓝某2人的代理律师杨某港北法院无管辖权,其应向合山市法院提起诉讼。但杨某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16号)“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龙某等4人均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在贵港监狱服刑,而贵港监狱属于港北辖区,应由港北法院管辖。经查,法释〔2010〕16号的主要内容是: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北法院干警指出杨某忽略了其中的分号,忽略了大前提“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此处应理解为: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蓝某、蓝某某2人均未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故对龙某等5人的起诉应由合山市法院管辖。

  起诉人不服,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港市中院已驳回蓝某、蓝某某2人上诉,维持港北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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