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4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成功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郑增因一次容留4人吸毒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12月19日,郑增使用身份证登记入住了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的“雅斯特酒店”2918号房间,同月21日7时许,郑增容留吸毒人员谭某、郑某某、杨某、梁某4人在该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增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郑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本案中,被告人郑增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为他们提供场所,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也确实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如今毒品日趋泛滥,加强对提供场所为他人进行吸毒的打击力度,有助于防止毒品的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