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莫圣炎、黄海荣、黄明浦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4年、3年,均处罚金5000元。
2012年5月4日,被告人莫圣炎向黄海荣、黄明浦提议到贵港市城区抢劫,三人商量同意后,由黄明浦驾驶租来的面包车从桂平市载着莫圣炎、黄海荣来到贵港市区伺机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零时许,莫圣炎三人在贵港市新世纪广场附近见到被害人钟某驾驶着1辆本田小汽车往中山北路方向行驶,三人于是开车尾随小汽车行驶。当钟某开车到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路段非机动车道的时候,黄明浦突然加速从小汽车右边冲过去,并故意碰刮小汽车右后视镜,然后黄明浦假意与下车查看的钟某就刮花车的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当钟某打电话询问赔偿价格时,莫圣炎便从后面将其抱住,并推倒在地上,黄明浦则用手捂住钟某的嘴,并用事先准备好的辣椒水往钟某的脸上喷。在钟某抓挎包的手被迫松开后,莫圣炎、黄明浦合力将钟某的金项链、金手链、挎包(内有现金600元、华为手机1台,价值780元)抢走,并迅速跑回黄海荣接应的车上,逃回桂平市。得手后,三人将抢来的金项链和金手链销赃后得6000元,每人分得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圣炎、黄明浦、黄海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根据相关刑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