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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国家法律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被判刑
作者:甘怀强黄丽丽  发布时间:2013-07-11 10:25:51 打印 字号: | |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土地这种不可再生资源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也是一路飙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也屡见不鲜。2013年7月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法院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人黄显志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国家明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但有些人就是知法犯法,无视国家法律,最终落得个蹲牢房的下场。2006年5月至2011年6月,黄显志和姜世延(已判决)、姜达强(另案处理)以39万元购买的1块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街道办事处小江社区贵港市黄金公司宿舍北面的土地与黄子芳(另案处理)所有的1块土地合并,开发成28间宅基地,未经政府部门批准进行出售,共得款人民币97.08万元。黄显志、姜世延、姜达强、黄子芳从中非法获利58.08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黄显志因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港北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显志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人民币58.0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共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犯罪活动中,黄显志积极转让和倒卖,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黄显志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是指以牟利为目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有通过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来非法牟利的目的;2、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何谓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界定。

  本案中 ,被告人黄显志以牟取利益为目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就非法出售宅基地,非法获利58.08万元,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界限,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对于构成犯罪的土地违法者应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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