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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法院首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次审结18案
作者:黄恒涛 甘仕兴  发布时间:2013-07-12 10:29:00 打印 字号: | |
  7月1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次性审结18件黄某等某小区业主25人诉某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这是2013年1月1日新《民诉事诉讼法》实施后,该院首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一批案件,经过努力,全部调解成功,并且全部自动履行义务,取得了该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开门红。

  黄某等25人于2010年时购买了某小区开发的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前交房,若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乘以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给业主。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以设计图纸变更、雨天延长工期等理由迟延交房,直至2011年5月16日始才登报通知业主于2011年5月20日前办理领房手续。此后,该小区的业主陆续领房,但就逾期交房违约金一事与开发商产生纠纷,因协商未果,黄某等25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港北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此批案件后,经立案审查,认为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受案范围,并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于7月1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为快速、便捷解决纠纷,经再次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该院决定合并审理该批案件,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现场旁听了案件审理。在主审法官的有效引导下,庭审过程有条不紊地进行,经过一个多小时便结束全部审理。庭审中,因原被告双方在确认逾期交房的天数上存在较大争议,当庭未能达成调解,但是已积累了一定的调解基础。庭审结束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纷纷表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效果非常好,不但节省了原被告双方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而且缓解了法官的办案压力。

  主审法官在庭审结束后继续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特别是援引已生效的相似案例,以案说法,给开发商做思想工作:开发商以设计变更的理由延期交付房屋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设计变更不属无法事先预见和控制的客观原因,并且开发商在2010年3月份时就明知道竣工日期已延迟至2011年2月初,但仍在与各原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交房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这样自相矛盾的做法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经过耐心说服,终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同意以登报公告的日期为止支付140天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给原告,原告方也作出让步,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至此,该批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该批案件的主审法官介绍,小额诉讼制度是新民诉法新设立的一项制度,和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最大的差别在于它是一审终审,这样有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上诉权以拖延诉讼,确保当事人更加方便、快捷、低成本地利用司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减少诉累,同时也可有效实现法院审理案件的繁简分流,节省司法成本。此批案从递交诉状到开庭只花了不到15天的时间,庭审在一个多小时内结束,审理时间大大缩短,诉讼费也只有459元,整个过程充分体现了小额诉讼程序“简”、“速”、“一审终审”、诉讼低成本的特点,实现多方共赢的效果。
责任编辑:黄恒涛 甘仕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