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木案,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臧源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为一个林木的所有者,明知道采伐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有些人觉得办理许可证手续太麻烦了又花费时间,于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偷偷砍伐不会有人知道,或是就算有人知道了也不会举报。有时候事情远没有自己想的那么美好,人算不如天算,最终臧源韶还是因犯滥伐林木罪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
2013年3月22日,臧源韶在未经林业部分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到其位于港北区中里乡坦阳村下高田屯“排它山”的山岭砍伐树木。经港北区林业局鉴定,臧源韶滥伐林木的采伐面积为0.11公顷,采伐蓄积11.889立方米,折合材积为9.056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臧源韶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臧源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臧源韶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笔者认为,臧源韶之所以会冒险触犯法律,除了法律知识淡薄和自身的原因以外,也有社会的原因。虽然法律知识淡薄,也知道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就滥伐林木是违法的事情,但为什么明知道是违法的事情还要去做呢?难道说自己法律知识淡薄就能成为犯法的理由吗?这显然是不能的。要想遏制此类犯罪,必须打防并举,从源头上防止此类犯罪。相关部门要在广大农村、尤其是偏远山区加大森林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使守法意识深入民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