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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狂徒飞车抢夺 联系失主返卖被抢苹果手机
作者:黄卓鑫 刘卉  发布时间:2013-11-05 10:37:45 打印 字号: | |
  为获取钱财以供挥霍,两无业青年密谋分工后,驾驶摩托车对路人财物实施抢夺,得手后居然还联系失主,让其花钱将被抢手机买回,如此大胆狂徒等待他们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韦伟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韦伟强退赔覃爱超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五百五十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7日23时许,经王付水(已判决)提议,并由其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韦伟强行驶至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西路建设银行门前人行道上时,从左侧靠近吕瑜姗驾驶的电动车,由韦伟强伸手抢走坐在电动车尾座的覃爱超的手提包(内有价值人民币4500元的黑色苹果牌iPhone4S智能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1050元)。得手后,手机分给韦伟强,现金二人共同挥霍。后韦伟强以人民币2 5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回给覃爱超,得款韦伟强已挥霍一空。

  本案审理过程中,韦伟强主动退赔覃爱超经济损失人民币35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伟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结伙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伟强犯抢夺罪罪名成立。在抢夺的共同犯罪中,韦伟强积极实施抢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伟强利用行驶的摩托车抢夺,依法应从重处罚。韦伟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韦伟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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