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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带去嫖娼”为名索要“辛苦费”被判抢劫
作者:莫一超黄丽丽  发布时间:2013-07-15 10:44:21 打印 字号: | |
  2013年7月1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陆如勇、陆友、陆如欢、陆礼文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至2年零9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陆如勇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10元,分别退还梁克成200元和黎燕泽210元。

  陆如勇、陆友、陆如欢、陆礼文均是初中文化,而且都是无业游民。因臭味相投,他们结伙成为了“朋友”。因对自己的人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整天无所事事,加上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很容易就滋生犯罪的念头。

  2012年8月15日1时许,陆如勇、陆友、陆如欢、陆礼文酒后驾驶摩托车到贵港市妇幼保健院医院附近遇到梁克成、黎燕泽。陆如勇等人以带二人去嫖娼为名,由陆如勇驾驶摩托车搭载陆友与梁克成、黎燕泽到建设西路往“贵糖”方向200米处,后停车向梁克成、黎燕泽索要“辛苦费”。梁、黎二人不从,与陆如勇发生争执、推搡。陆如欢、陆礼文驾驶摩托车随后赶到,四人对梁、黎先拳打脚踢,后用砖头殴打。陆如欢、陆礼文、陆友控制梁、黎二人后,陆如勇强行对梁、黎搜身,抢走梁克成的1部小米牌MI-ONE标准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现金人民币200元和银行卡及黎燕泽的1部波导牌17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现金人民币210元和银行卡等财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缴被抢的手机返还梁克成、黎燕泽。

  2012年8月21日11时10分,陆礼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陆如勇退出赃款人民币4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如勇、陆如欢、陆友、陆礼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的共同犯罪活动中,陆如勇、陆如欢、陆友、陆礼文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陆礼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陆如勇辩护人提出陆如勇具有坦白情节,是初犯、偶犯,建议减轻处罚,经查,陆如勇首先向二被害人强行索要钱财,后对二被害人实施暴力并由其搜身,是第一号的主犯,其无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故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在本案中,被告人陆如勇、陆友、陆如欢、陆礼文索要“辛苦费”不成,遂对二被害人拳打脚踢,后用砖头殴打,强行夺走他们身上的财物,手段残忍,行为恶劣,构成抢劫罪已是不争的事实。而梁克成、黎燕泽在听到四被告人说去嫖娼时欣然答应并同意搭乘他们的车,尽管不知道他们正在对自己动歪念,但确实为他们顺利达到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梁、黎二人虽是被害人但不值得同情,此二人有想去嫖娼的想法应该遭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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