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游手好闲之徒,在一个月之内流窜抢劫他人财物5起,作案团伙居然达到13人之多。2013年7月1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对郑巨安、陈小明、戴子有等13人系列抢劫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龚筱东、郑巨安、陈小明、戴子有、陆延开、陆延昌、陆吉、陈达辉、袁佳、李伟、刘龙锋、李小安、李盛添等13人分别获有期徒刑12年7月至2年4个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12000元至3000元不等。
2010年12月24日凌晨零时许,龚筱东、陈达辉、陈小明、袁佳、李伟、刘龙锋、李小安等人在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一KTV楼下看见被害人覃某、黄某和两个女孩经过,陈达辉便提议对这几个被害人进行殴打、抢劫。在其余人同意后,陈达辉等7人便尾随覃某等人到凤凰一街,将覃某、黄某二人推进附近一小巷,并对两人进行威胁、殴打和搜身,之后抢走覃某现金500元和1部LG牌手机(价值346元),抢走黄某现金100元和一翻盖手机。之后七人对抢得赃物进行了瓜分,在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手机发还覃某。
2010年12月31日晚,龚筱东、袁佳、郑巨安等人到贵港市新世纪广场伺机抢劫。在9时左右,龚小东3人看见在贵港市政府东侧花圃石子小路被害人覃某和覃某某在散步,于是便上去讲覃某两人围住,威胁两人把身上的钱给他们,并强行对两被害人进行搜身,抢走覃某现金43元和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270元),抢走覃某某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450元)。抢得的赃款被三人挥霍,手机分别被龚筱东和郑巨安分得。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手机发还覃某两人。
2011年1月10日凌晨2时许,龚筱东、郑巨安、陈达辉、陈小明、陆延开、陆延昌、戴子有、李盛添等人经密谋后,由陈小明驾驶向杨记锋(另案处理)借来的面包车搭载众人从贵港市窜到桂平市寻找目标实施抢劫。在经过蹲点观察后,郑巨安等人确定对位于桂平市中山路的“现代”旅馆,于是龚筱东等人拉起风衣的拉链或用围巾挡住脸,由陈小明驾车在外面接应,龚筱东、郑巨安、陈达辉、陆延开、陆延昌、戴子有各拿1把砍刀,李盛添拿1根电棍冲进“现代”旅馆,郑巨安、陆延开、陆延昌、戴子有用砍刀威胁柜台内值班人员昌某,要求其把抽屉的钱全部拿出来。龚筱东自己打开抽屉并对昌某进行搜身,共抢走现金880元,李盛添则抢走神洲牌电脑主机1台(价值150元),陈达辉则把冰箱里面的十几瓶饮料抢走。所抢得的赃款被郑巨安等8人瓜分,每人得100元,剩余80元给车主杨记锋,郑巨安将抢得的电脑主机自己留用。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电脑主机发还物主。
2011年1月11日凌晨2时许,龚筱东、陈达辉、郑巨安、陆延开、陆延昌等人在陈小明的提议下,由陈小明驾驶上述作案车辆将龚筱东等5人搭至峡山加油站附近一夜宵摊进行抢劫,龚筱东等人拿着砍刀假装到宵夜摊进行消费,陈小明则驾车在加油站附近接应。当宵夜摊服务员梁某上宵夜时,郑巨安用刀架在梁某的脖子,并用手捂住梁某的嘴巴威逼要钱,陆延开则冲上去踢打梁某,陈达辉则抢走梁某扎在身上的内装现金392元的腰包和衣袋内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价值169元)。与此同时,龚筱东和陆延昌也拿着刀架在另一个服务员黄某的脖子上,并从黄某身上抢走现金35元及诺基亚手机1部。得手后由陈小明开车接应逃跑,所得赃款已被龚筱东等人共同挥霍,陈达辉则分得1部手机。
2011年1月12日晚上11时许,由龚小东提议后,龚筱东、郑巨安、陈达辉、陆延开、陆延昌、陆吉等人分别乘两辆摩托车到贵港市港南区“德月酒楼”宾馆欲实施抢劫。龚筱东留在该宾馆附近看守摩托车和放风,陈达辉、郑巨安、陆延昌、陆吉各手持1把砍刀和陆延开手持1根电棍冲进该宾馆,陈达辉用刀架在值班女服务员王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把钱和抽屉钥匙交出来。同时,陆延开则达开电棍威吓王某,其他人也拿刀在旁边威逼,王某被迫交出钥匙后,陈达辉将前台抽屉内的20元现金抢走,郑巨安则把一组装电脑主机(价值360元)拆下交给陆吉拿走,陆延开则抢走柜台上一台虹光牌扫描仪(价值1360元)。所抢得赃款已被共同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电脑主机和扫描仪发还物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巨安等1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根据13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对郑巨安、陆延开、龚筱东等13人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