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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内存款被盗领银行应否赔偿?
作者:黄恒涛  发布时间:2013-07-31 17:28:17 打印 字号: | |
  【案情】

  郭某在某银行处处办理了银行卡一张,卡内有存款15444.12元。2011年1月26日晚11时30分许,郭某从其手机短信提示中得知,上述卡内的存款刚被人在外地银行分前后8次领款共15400元,并产生手续费32元。随后郭某向平南县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提供银行卡一张,证明其并没有在外地取款。此后,原告以银行的交易安全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其存款被盗领为由,要求银行赔偿损失,而银行以无法得知郭某的卡是否被伪造或复制,郭某也无证据证明银行在其卡号被伪造或被复制中存在泄密行为予以拒绝,双方因协商不成,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及利息。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银行应赔偿郭某银行卡存款被盗领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银行与郭某对银行卡存款被盗领的损失承担按份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从郭某从郭某到银行处办理银行卡之日起,郭某与银行之间就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履行。郭某把资金存入银行处时,银行就有义务保障原告的存款安全,郭某有随时支取自已存款的权利。郭某在银行处的存款被人领取,银行作为支付方,应对付款的情况负举证责任。以证明付款程序合法,并无过错,该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付款给郭某,因此,对造成郭某存款的损失,银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郭某的存款被人盗领,但取款人必须掌握银行卡的密码方能取款,而郭某没有证据证明密码是由于银行原因泄露的,郭某没有保管好密码,对造成损失亦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按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原、银行各承担50%的损失。郭某的损失为存款15400元、手续费32元,合计15432元,加上该款利息。即银行应赔偿50%的损失为7716元及从2011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银行卡存款被盗刷盗领的现象时有发生,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运用举证责任及证据规则明确储户与银行的责任,以确定损失的承担。以本案为例:郭某将钱款存到银行处,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管郭某存款安全及随时向郭某支付存款的义务,现郭某银行卡上的钱款被盗领,银行没有证据证实已付款给郭某,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可推定银行对郭某的存款保管存在过错,因此,应对郭某银行卡存款被盗领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银行对钱款保管具有特殊性,即持卡人可凭银行卡及密码随时取款,而银行卡是由郭某所保管,密码是由郭某所设定,郭某不能举证证明是由于银行的原因泄露密码,则可推定是由于郭某的原因致使密码泄露,因此,郭某对银行卡密码的保管存在过错,也应对银行卡存款被盗领承担过错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双方均应负同等过错责任,遂判决银行赔偿郭某一半存款损失及支付利息。
责任编辑:黄恒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