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次盗窃摩托车顺利得手后,李某某为了方便作案,竟化妆成女人的样子再次盗窃,企图规避查缉,最终仍遭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7月2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盗窃案,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摩托车或电动车作为一种便捷的交通工具,已经走进千家万户。但是,摩托车或电动车在给人们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由于盗窃摩托车或电动车利润高,成为了犯罪分子袭击的重点目标之一。如今,摩托车或电动车被盗已经成为一个多发案件。
2012年11月18日下午,李某某到贵港市港北区马草江公园停车场,见覃某某把车钥匙放在1辆日雅牌女装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 800元)的车尾箱,于是滋生了犯罪的念头,遂趁四周无人之机,撬开车尾箱拿走钥匙,将该车盗走。得手后,李某某将盗得的摩托车留赃自用。
第一次盗窃轻易得手后,李某某初尝盗窃的喜悦,于是再次行窃的念头悄然滋生。2013年1月29日22时许,李某某蓄意打扮成女装到贵港市港北区马草江公园停车场溜达以寻找作案目标,不久就有人进入了他的视线。等那人走远后,李某某趁机用工具撬开车后尾箱,拿到钥匙后将人家停放在该处的1辆立马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 700元)盗走。得手后,李某某驾车逃至石羊塘牛岭水果批发市场路口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将这名“女性窃贼”抓获后越看越觉得奇怪,在对他清查身份时,才赫然发现竟是男儿身。挨抓获后,李某某交代之所以故意打扮成女性是为了掩人耳目躲避查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赃车已收缴并发还失主,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很多时候,就是由于当事人的一时疏忽或存在侥幸心理,而导致车被盗。法官提醒,防范被盗,最重要的是克服麻痹思想。人、车分离时,不要贪图一时方便而忽视了安全防范工作,建议广大车主下车后记得锁好车,顺便对车尾箱做一个简单的检查,看看是否会开启。再者就是一定要自己拿着车钥匙,就算是离开几分钟都不要把车钥匙放在尾箱里。有时候即使锁好了车也并非绝对安全,因为采取拎起后架使后轮离地拖走方法偷盗的案件时有发生,最好把车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所,尽最大限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谨防遭受不必要的经济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