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为了避开密集的车流选择在凌晨进行蔬菜交易,没想到却遭遇车祸,横死街头。2013年8月5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涉及3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付人民币33905元;被告梁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68375元。
2012年1月20日1时18分,梁山驾驶小轿车沿解放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三合市场路段,由于梁山疲劳、醉酒驾驶,对驾驶车辆失去控制,致使车辆碰撞到路边正在进行蔬菜交易的周旭的亲属雷荣等3人,致雷荣等3人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梁山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明,本次事故中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黄群,事故发生当天系梁山借用其车辆。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旭将梁山、黄群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梁山、黄群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427580元;要求人保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上述经济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旭认为,被告梁山醉酒驾驶导致亲属的死亡,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被告梁山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事发当时原告亲属在道路上摆摊亦应当存在过错,也要负一定责任。对于原告周旭认为被告黄群是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应当与被告梁山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诉讼,被告黄群辩称,在事故中被告黄群与梁山之间只是借用关系,而且在出借过程中,被告黄群也没有过错行为;同时车辆购买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黄群无需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而对于保险赔偿,被告人保公司辩称,肇事车辆驾驶人属酒后驾车,根据交强险的条款规定,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明,事故发生现场路段的三合市场是贵港市主要的蔬菜批发交易市场。菜贩趁夜间交通流量较少时占用道路停放车辆进行交易,久而久之形成一个凌晨0时至5时自发无序的蔬菜批发交易市场。
经过对相关证据进行查明、核实与认定,港北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被告梁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疲劳驾驶、醉酒驾驶所造成,其行为已触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人的被告梁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被告梁山辩称原告占道经营、买卖蔬菜亦应当存在一定过错这一辩称法院不予采信。理由为:首先,根据交警对其他目击者所做的询问记录内容及事故现场图可以看出,虽然菜贩菜农确实在该路段占道进行蔬菜交易,但车辆仍能通行,造成本次事故最直接的原因系被告梁山的疲劳、酒后驾驶行为。其次,菜贩菜农占道进行蔬菜交易虽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该行为应当由市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其依法承担的只是行政责任。因此在本次事故中,死者雷某等3人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黄群虽为肇事车辆的车主,但事故发生时黄群已将该车辆出借给梁山,梁山作为机动车的使用人,应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黄群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被告黄群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先由被告人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梁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故作出上诉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